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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印發(fā)《天府新區(qū)航空旅游職業(yè)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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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各部門、二級學院:

《天府新區(qū)航空旅游職業(yè)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》已經(jīng)學校院委會審議通過,現(xiàn)印發(fā)給你們,請遵照執(zhí)行。

 

 

 天府新區(qū)航空旅游職業(yè)學院

 20251029


學生申訴處理辦法

第一章  總 則

第一條 為了貫徹依法治校的原則,防止和糾正不當處分(處理)學生的行為,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,保障和監(jiān)督學校有關機關依法公正、準確行使職權,根據(jù)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(guī)定》(教育部第41號令)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和學校章程,就學生申訴處理問題,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。

二條 本辦法適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高職專科學生。

第三條 本辦法所稱的申訴,是指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,按照有關規(guī)定,向學校申訴機構提出申請,請求學校申訴機構對原處理行為進行復查的行為。

第四條  學生申訴應遵循依法、及時、公平、公正、公開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獨立進行申訴處理的原則。

第二章  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

第五條 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“委員會”)為受理學生申訴的專門機構,其辦公室設于學生工作處。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,共計11人:學校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1人、紀律檢查委員會(監(jiān)察委員會)代表1人、學生工作處負責人1人、安全保衛(wèi)與宿舍管理處負責人1人、教務處負責1人、二級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及學生科代表各1人、輔導員2人(其中1人為申訴學生的輔導員,另1人為其他輔導員)、學生代表2人(校學生會干部1人以及申訴學生所在班級的班長1人)。當作為常任委員的各部門負責人出現(xiàn)更換時,由新任負責人自然接替原負責人擔任常任委員。

第六條 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處理學生申訴的專門機構,受理學生對退學處理或違法、違紀處分的申訴。具體內(nèi)容如下:

(一)受理本辦法第二條規(guī)定的學生申訴;

(二)向有關單位(部門)和人員調(diào)查取證,查閱文件和資料;

(三)對申訴進行復查,并作出申訴復查結論,需要更改原處理決定的,提交院委會審議;

(四)按照規(guī)定應當承擔的職責。

第三章  申訴的適用范圍

第七條 學生對學校作出的下列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,可以依照本辦法提出申訴:

(一)取消入學資格;

(二)退學處理;

(三)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、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。

第八條 申訴處理委員會不受理學生對下列事項提出申訴:

(一) 申訴事項不屬于第七條規(guī)定受理范圍的;

(二) 申訴超過本辦法規(guī)定申訴時限的;

(三) 申訴人無正當理由重復申訴的;

(四) 已撤回申訴,又無正當理由再申訴的;

(五) 由他人代理的申訴,其代理人不符合要求的。

第四章  申訴的受理及處理程序

第九條 學生對學校原處理決定有異議的,在收到?jīng)Q定書之日起10日之內(nèi),可以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。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,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(nèi)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。情況復雜不能在規(guī)定限期內(nèi)作出結論的,經(jīng)學校校長批準,可延長 15日。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,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(zhí)行有關決定。

第十條 學生提出申訴時,應當向受理申訴的機構遞交申訴申請書,并附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(復印件)及相關證據(jù)。申訴書應寫明以下內(nèi)容:

(一)申訴人姓名、班級、學號及其他基本情況;

(二)申訴的事項、理由及要求;

(三)證據(jù)和證據(jù)來源;

(四)提出申訴的日期。

第十一條 申訴期間,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(zhí)行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停止執(zhí)行;

(一)學校認為需要停止執(zhí)行的;

(二)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需要停止執(zhí)行的;

第十二條 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(jīng)復查,認為作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、依據(jù)、程序等存在不當,作出撤銷或者變更的復查建議,提交學校研究后由院委會審議,最后的決定以學校的名義作出,為最終的處理決定。

第十三條 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,學生可以撤回申訴。要求撤回申訴的,學生必須以書面的形式提出,撤回申訴后,除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申訴。受理申訴機構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后,停止審查工作。

第十四條 自處理、處分或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,學生在申訴期內(nèi)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,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。

第五章  聽證的規(guī)定和程序

第十五條 聽證會主持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擔任。

第十六條 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可以使用以下職權:

(一)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、地點;

(二)決定聽證的延期、中止或終結;

(三)詢問聽證參加者;

(四)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(jù);

(五)維護聽證秩序,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,對情節(jié)嚴重的責令退場;

(六)聽證會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,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。

第十七條 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:

(一)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,宣布案由;

(二)申訴學生就事實、理由、證據(jù)或者依據(jù)進行陳述、申辯,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(jù)材料;

(三)學生工作處或二級學院對于作出原決定的相關部門和人員就事實、理由、證據(jù)或者依據(jù)進行答辯,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(jù)材料;

(四)在聽證會允許下,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(jù)進行質證,詢問在場的證人;

(五)當事人做總結陳述;

(六)聽證會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。

第十八條 聽證會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。聽證筆錄應當由申訴的學生和參加聽證的相關部門人員簽名。

第十九條 聽證結束后,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根據(jù)聽證情況作出復查決定。

第二十條 學生申請聽證,申訴處理委員會將聽證的時間、地點告知學生后,該學生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,視為撤回申訴。

第六章  附則

第二十一條 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,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。原有關規(guī)定同時廢止,與本辦法不一致的,以本辦法為準。

2025-10-29天府航旅〔2025〕74 號-關于印發(fā)《天府新區(qū)航空旅游職業(yè)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》的通知.pdf